Article 50

In force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二)以党建为引领,深入推进物业管理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三)协助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划定、调整物业服务区域;

(四)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指导本辖区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五)监督物业的查验、移交,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人依法、依约开展物业服务;

(六)建立物业纠纷投诉调解机制,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七)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开展公共卫生管理、文明城市创建等社会管理活动;

(八)对辖区物业服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协助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做好对物业服务人的动态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