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承接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并妥善保管,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档案资料进行查验,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物业的承接和查验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承接和查验行为应当接受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