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经依法认定后,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

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灭失或者损毁,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已失去保护价值,需要调整、撤销的,由原组织论证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提出意见,按原认定程序报批、公布。县级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调整、撤销,应当报市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