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供热单位需要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或依法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热用户、设施管护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6月30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备设施及安全技术档案、热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
采暖供热期内或者热用户的用热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