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4, 2022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3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卫生健康、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外事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为科协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科协应当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依法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科协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科协依法开展活动。
Chapter 2组织机构
本条例所称学会,是指按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领域依法组建或者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依法建立的社会团体。
县级以上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它选举产生的同级科协常务委员会领导工作。
(一)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的科学技术相关协会;
(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设立的科学技术相关协会;
(三)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设立的科学技术相关协会;
(四)其他科协基层组织。
学会和科协基层组织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吸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组织作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鼓励引进省外优秀科技人才到学会任职、兼职。
Chapter 3服务发展
(一)引导科技工作者弘扬科学家精神,激发创新创造激情,涵养求实求真学风,恪守科技职业道德,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自觉反对、抵制和谴责学术不端行为;
(二)开展科学技术工作者状况调查,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方式,客观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
(三)搭建多形式、多层次的科技人才培养、引进、交流和使用平台,推动科技工作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和专门人才的选拔培养,举荐优秀科学技术人才,支持贵州科技领军人才到全国学会、国际民间科技组织任职;
(五)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下基层活动,拓宽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联系渠道;
(六)举办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活动以及其他服务科技工作者活动。
(一)开展学术交流,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
(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着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三)组织学会依法有序承接政府相关职能转移事项或者委托事项;
(四)组织学会、科技工作者加强与企业的协作,推动建立产学研融合创新联合体和协同创新共同体;
(五)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和友好交往,为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和海外科学技术人才交流合作、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六)组织开展其他科技创新活动。
(一)协助政府制定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持续提高全省公民科学素质提供建议;
(二)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支持和指导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三)推进现代科技场馆体系建设,培育、认定、评估科普教育基地,积极推进科普信息化建设工程,充分发挥“中国天眼”等重大优势科普资源,推动建设有效的科学技术普及供给体系;
(四)加强科学技术普及人才队伍、志愿服务队伍建设;
(五)协同教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科学普及和科研活动,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激发青少年的科研兴趣,培养具有竞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后备军;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普及推广农业科技知识、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动建立现代农业科普教育基地,帮助和引导农民依靠科学技术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助力乡村振兴;
(七)举办其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一)遴选具有科学精神、战略思维、系统思维、创新能力的专家,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团队;
(二)组织学会开展学术交流、成果评价、成果转化、标准研制等活动,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咨询工作;
(四)其他有关决策咨询服务活动。
Chapter 4保障措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常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等工作,加大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科学技术普及等工作的财政投入。
科协的资产受法律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科普设施依法交由科协管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开放。向公众免费开放的科普场馆,按照规定享受补助。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从事科技创新工作业绩和从事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业绩同等对待,在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予以同等考虑。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盗用科协及所属学会名义,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非法限制科协及所属学会依法开展工作和活动的;
(三)违法强行干扰科协及所属学会内部事务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科协经费的;
(五)侵占或者非法调拨科协及所属学会财产的;
(六)其他侵犯科协或者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