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在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

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民自愿前提下,可以依法将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