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相关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或者发展基金,发挥农业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引导作用;可以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统筹相关领域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乡村振兴的财政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城乡分配格局,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探索将政府投入到农村形成的集体积累和存量资产,以及投入到农村的发展类扶持资金改为股(债)权、基金、购买服务、承担保险、贴息、配套建设等,提高使用效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规范扶贫项目资产分类,明确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做好确权登记、移交并纳入相应资产管理体系。可以采取强化管理自营、租赁运营、招商引资、重组整合、改造提升、以资抵债、收股转包、产权交易、核销处置等方式全面盘活闲置低效扶贫项目资产。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