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通过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收益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加强与农民利益联结,完善市场运作机制,强化为农服务功能,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推进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创新,鼓励供销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融合发展。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出租或者租金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合法闲置住宅,发展民宿、农家乐、乡村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鼓励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对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带动农民通过股权参与分享产业发展的增值收益,探索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裕的科学路径。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