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鼓励在土地流转的同时,探索家庭农场的合理经营规模和家庭经营新的实现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户,推动发展乡村作坊、家庭工场,规范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培育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组织,推动通过土地流转、土地入股、土地托管、联耕联种等多种形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扶持发展生态农业、设施农业、体验农业、定制农业,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农村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整合优化行政审批职能职责,建立扶持社会资本投资农村重点项目清单制度,及时发布利益联结项目清单,创新乡村产业投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