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试验区的开发建设事项由管委会与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实行双重管理,涉及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平台建设等先行先试事项以管委会为主管理。试验区范围内的社会事务职能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承担。

试验区先行发展区的建设和管理由管委会承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在试验区范围内的部分团场参照试验区组织管理模式,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