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智能交通体系建设,促进智能交通基础设施与运输服务、能源及通信网络融合发展。

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建设智能道路系统、智能停车、智能交通信号灯等,培育推广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共享汽车、智能公交等新业态新模式,推进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公众出行等交通建设管理全流程数字化,提升交通系统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