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专业技术力量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调查结果,调查人员和调查单位应当签字盖章,听取被调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拟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或者青苗等调查结果,调查人员和调查单位应当签字盖章,被调查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签字确认。

拟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的调查结果经确认后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