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耕地整治。

个别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不能按照前款规定开垦耕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易地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对新开垦和整治耕地的验收、抽查、复核,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