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优化调整农村用地布局,将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带位置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
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以及违法占用耕地情况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相关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推行田长制,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