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规定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和公共停车设施规划等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统筹地上地下资源,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泊位为补充,合理布局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协调建设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换乘站。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应当分为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改建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扩建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临时性建筑和在建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