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客运场站、学校、医院、商业设施以及其他人流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在用地范围内配建车辆临时停靠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在满足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要求下,可以增加面向社会服务的停车设施。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停车设施应当符合改变功能后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的,审批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审批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