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主体责任,研究处理本辖区内文明祭祀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文明祭祀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是祭祀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文明祭祀日常管理及协调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祭祀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红白理事会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文明祭祀管理工作,反映祭祀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