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文明祭祀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9, 2022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3
- Articles
- 14 articles
(2022年9月20日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管理工作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是祭祀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文明祭祀日常管理及协调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祭祀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红白理事会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文明祭祀管理工作,反映祭祀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及相关单位、组织应当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公民破除祭祀陋俗,树立文明祭祀新风。
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带头抵制封建迷信祭祀陋俗,宣传倡导文明祭祀新风。
通过设定的公共文明祭祀场所以及公墓、殡葬服务机构设置的追思墙、追思堂、逝者信箱和祭祀网络平台等开展祭祀;
租赁花圈、花篮等可重复使用、可降解的祭祀用品开展祭祀;
通过鲜花、音乐、植树缅怀、书信追思、黄丝带、清扫墓碑等形式开展祭祀;
(四)其他安全、节俭、绿色的文明祭祀行为。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适当地点设定公共文明祭祀场所,完善文明祭祀的设施和途径。
(一)制造、销售、运输、焚烧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二)搭设灵棚或者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居民小区等殡葬服务单位以外的公共场所摆放花圈、花篮、挽联(幛)等祭祀用品;
(三)抛撒纸钱、压桥头纸;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文明祭祀行为。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投诉人或者举报人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制造设备和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占道销售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焚烧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搭设灵棚或者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居民小区等殡葬服务单位以外的公共场所摆放花圈、花篮、挽联(幛)等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三)违反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抛撒纸钱或者压桥头纸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驾乘机动车抛撒纸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