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根据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公开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诚信、标准化定级标准、事故调查报告等事项;

(三)依法实行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信息,并向社会公告;

(四)与供电、供排水、供应火工品等单位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对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资质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五)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制定专家管理办法,建立专家选聘、使用、考核、退出等机制;

(六)实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情况统计分析等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全过程管理;

(七)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调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