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单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和拥有五十辆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拥有五十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体道路运输经营户,应当加入符合条件的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监控数据应当保存六个月以上。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