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从事道路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严禁超载、超限、超速、人货混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日常检查,确保运营安全。
严禁使用非法改装、报废、安全设施不全、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存在事故隐患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采用信息技术监测驾驶人员精神状态,为车辆加装防碰撞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