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