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保障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