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渭河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和城乡建设布局,依法实行清洁生产,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业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渭河流域产业发展目录。产业发展目录中禁止类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限制类的建设项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渭河流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公园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项目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