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生活生产用水状况等因素,依法确定渭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生态流量的管控指标,并组织编制和实施渭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的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确定生态流量的管控指标,应当征求省生态环境、省自然资源、省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报黄河流域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渭河干流及其支流蓄水、引水、提水、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