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改建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前绿地率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二)新建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改建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六)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油(气)站、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等特殊行业的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改建、扩建单体项目和老旧小区改造的,不得减少该项目原有绿地面积。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