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通过互联网方式召开;采用互联网方式表决的,应当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同时告知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列席会议。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