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5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的。

(二)未划定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并组织实施的。

(三)规划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实施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五)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引进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工艺。

(六)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

(七)在学校、居民区、医院、疗养院等对环境敏感建筑周边或者划定的限制区内批准建设具有高噪声、电磁辐射、传染性疾病传播以及产生恶臭、粉尘等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项目的。

(八)违反限批制度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九)未按照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城镇生活垃圾或者处理生活污水,造成环境污染的。

(十)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二)将环境保护资金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