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应当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而未编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未按照规定报告、未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未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未向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