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地址、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等环境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