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集中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处置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