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建设项目中防治环境污染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有关防治污染和生态保护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列入项目投资概算。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管理纳入生产管理体系,保障其正常运行,并建立管理台账。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和便于监测的采样平台,并安装标志牌。禁止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