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制度。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