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工具、公交站牌、电子监控、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箱及其指示、标识牌等公共环卫设施;

(五)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设施;

(六)公园、广场、居民区等场所的休闲健身娱乐设施; (七)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标识;

(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文明行为引导标识、法治宣传栏和公益广告宣传等设施;

(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公共服务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