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时,不得违反规定变道、穿插、超车,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子设备,不得违反规定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马路应当避让。

(三)驾驶非机动车时,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超速行驶,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四)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五)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和乘坐摩托车时,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六)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七)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等。

(八)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有序停靠,不得拒载和欺客。

(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得干扰驾驶员安全行车,不得抢占座位,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

(十)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文明使用、规范停放,不得故意损坏。

(十一)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