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边境管理区的划定、变更、撤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告。跨境经贸合作区根据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定划定和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边境管理区、跨境经贸合作区设立相应标志。
边境特别控制区由边境所在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据边境管理、反恐维稳的需要划定和调整,明确区域范围及管控时间,设立相应标志,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