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下列指导职责:

(一)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指导实施人民调解工作规划、规范和标准;

(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协会设立、换届和开展工作;

(四)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培训;

(五)研究处理人民调解工作意见建议、咨询和投诉;

(六)其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

司法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指导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