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提交所在地司法所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类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自变更、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相应的司法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人民调解员名册制度,编制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名册,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公开相关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