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有关报告进行修改。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