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进行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