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本省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列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因健康情况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全程请假的,应当由代表团向大会秘书处请假;临时请假或者阶段性请假的,应当向所在代表团负责人请假。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