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遵守会议纪律,勤勉尽责,充分研究、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健康情况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向所在代表团报告,由所在代表团为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所在代表团报告,并由所在代表团为代表向秘书处书面请假。

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代表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