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大型临时围堰等具有施工安全风险的工程进行专项施工风险评估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对隧道开挖作业、桥梁预制和吊装作业以及高边坡、深基坑、大型临时围堰等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作业现场进行监控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