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8 法律责任Article 56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承担监理工作的;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承担施工业务的。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2Article 5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