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

(一)调阅有关资料,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高速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当场及时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高速公路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无法立即排除的,设置警示标志并通知负责养护的单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四)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