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在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启动问责机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直接主管领导、具体负责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相关人员和村(社区)、组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建立网格化秸秆露天禁烧监管体系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未及时查处违法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
(四)未完成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目标任务的;
(五)发生秸秆露天焚烧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组织辖区内开展秸秆离田工作的;
(七)违反秸秆露天禁烧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