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经营性场所应当加强检查和巡查,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及时依法劝阻、制止或者组织清理。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及停放场所进行管理,加强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以及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应当及时依法劝阻、制止或者组织清理。

住宅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使用人依法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或者组织物业使用人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前款规定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