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标准、技术规范和具体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剥离的黑土应当就近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交易、利用等管理机制。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收益应当用于黑土地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