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在承办诉求事项时存在职责争议的,以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为主办单位。旗县区人民政府在承办诉求事项时,应当根据所属部门权责清单确定主办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以作为主办单位或者协办单位,确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诉求事项,不得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主办单位承办。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应当积极协助承办单位处理村(社区)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解决公共事务等方面的诉求。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