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擅自将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非法转让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
(二)非法转让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三)非法转让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五以下;
(四)非法转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